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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有杰:规范和发展并重,PPP条例立法有关情况

2020-01-21 00:00:00 分享:

2020年1月5日,由中国通广所属集团战略支持召开的第四届中国PPP投资论坛在京成功举办。本届论坛以“规范发展,行稳致远”为主题,汇聚政府代表、专家学者、企业高管、媒体朋友以及来自社会各界人士于一堂,共同聚焦法律要点,关注投资堵点。


财政部条法司立法二处副处长赵有杰向与会来宾分享了关于PPP条例立法有关情况。以下是他的讲话:


(图为赵有杰发表演讲)


各位领导、各位嘉宾,大家上午好!


很高兴回到母校参加这次的论坛活动,下面我给大家汇报一下PPP条例立法中的情况。


推广应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也是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2013年底以来,全国各级财政部门在公共服务领域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取得了很积极的成绩。为给实践中的PPP立法工作提供顶层制度保证,财政部高度重视PPP立法工作,于2014年成立了PPP立法工作组,启动了社会资本与政府合作的立法工作。


2016年根据国务院决定,原国务院法制办也就是现在的司法部牵头成立了PPP立法工作组,财政部和发改委作为成员单位共同推进条例的立法工作。经过深入的调研和反复的论证,条例于2017年7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需要说明的是,财政部推动国内条例立法的同时,也在积极参与PPP领域国际规则的制定。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2012年启动私人融资基础设施项目立法指南和私人融资基础设施项目立法条文的修订工作,在过程中起草了《公司伙伴关系示范法》。这期间财政部结合国内的实践经验提出了很多修改意见,经过充分的协商,部分建议已经被联合国采纳,写入了贸法会的有关文稿中。


PPP是一种通过市场化机制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服务供给的模式,从目前的实践和研究的理论来看,PPP条例在立法过程中有以下几个问题可能还需要我们共同研究。


第一,实践中有不少的PPP项目变成了地方政府举债融资的工具,在严格控制地方政府控制债务风险的条件下,PPP模式下一步如何规范和发展?


第二,中央多次提出要发挥市场在资源基础配置中的作用,在立法条件中如何体现这一原则,对PPP适用范围和适用领域如何界定?


第三,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评价,以及所拟定项目省市方案是不是每一个项目都应该经过程序?


第四,在很多项目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范围和内容都很宽泛,如果出现了争议到底通过什么途径解决?前面几位嘉宾也都提到了司法解释,下一步条例的立法过程中可能也要做好与司法解释的衔接。


第五,已经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是提供公共服务的社会资本方,刚才宝军处长跟大家说了,现在PPP主要也是建设领域,在这种情况下设立了项目公司对项目建设的工程是否还有必要再次进行招标?


第六,政府和社会资本的诚信问题如何通过立法规范和保护?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理清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的关系,同时中央也多次强调要完善和强化“六稳”举措,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在这样大背景下,应该强调规范和发展并重,既要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尽力而为,但同时也要基于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量力而行,保证财政可持续,充分发挥PPP模式的积极作用。人大代表、市场主体等社会各界对PPP立法呼声很高,从长远来看推动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建立现代财政制度还是需要发挥PPP模式的积极作用,并早日推动PPP条例出台。


下一步财政部条法司也将继续做好PPP条例的调研等基础性工作,充分借鉴PPP领域新的国际规则,认真研究PPP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加大沟通协调,争取达成最大的共识。


在此希望在座的各位领导、同仁能够继续参与相关问题的研究,于我们一起推进条例的出台。


最后预祝本次论坛圆满成功,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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